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滕明松 申亮亮)12月14日,株洲天元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对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叶某和涉嫌盗窃罪的殷某,分别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行政检察部门同步开展审查,向公安机关提出了依法追究两名被不起诉人行政责任的检察意见。
今年7月,叶某在未取得建设方同意的情况下,与受害人姚某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将取得的保证金挥霍一空。姚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协调,叶某筹集了保证金归还给姚某。今年10月,殷某在经过株洲市某医院对面篮球场时,看见篮球架底座上有一台手机,遂将其盗走。事后,民警抓获殷某,将查获的涉案手机归还给被害人。
殷某、叶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对方谅解。案件移送天元区检察院后,经审查认定,叶某、殷某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但两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检察院决定对两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对叶某、殷某作出刑事不起诉决定后,两人是否不会受到任何处罚?答案是否定的。
“不起诉不等于不用承担责任、不受处罚,在不起诉案件确有行政处罚必要时,如果对这些被不起诉人既不刑又不罚,显然有违社会公正,只有罚当其错,不枉不纵,才能有效维护法律权威。”检察官滕明松表示。在刑事检察部门对上述两起案件作相对不起诉结案前,行政检察部门主动与刑事检察部门对接,全面审查两起案件后,认为殷某、叶某虽然犯罪情节轻微,刑事责任追究上被不起诉。但两人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又讯(通讯员 刘凤)12月14日,茶陵县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时,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张某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张某多次在茶陵县城内一工地盗窃铁扣变卖,获赃款450元,茶陵县公安局以张某涉嫌盗窃罪将其移送茶陵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该案情节轻微、张某认罪认罚并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取得对方谅解,今年3月,县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对该案开展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后,认为张某虽犯罪情节轻微,刑事责任追究上被不起诉,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12月7日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给予张某行政处罚,茶陵县公安局于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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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